众所周知,《梨园春》是河南广播电视台一档***栏目,深受广大戏迷的好评,尤其是在河南,可谓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但是,因“梨園春及图”商标被人提前注册,导致河南广播电视台2018年8月提出的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为此,河南广播电视台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结果出炉,案经二审,还是输了官司。
据了解,2018年8月3日,河南广播电视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梨園春及图”***使用于: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开发票。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发现,自然人王红立早在2013年11月4日即提出了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核定使用范围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申请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6日。为此,2019年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梨園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将河南广播电视台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河南广播电视台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广播电视台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对河南广播电视台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截至本案原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予以驳回不以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为前提,河南广播电视台关于引证商标一未实际使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河南广播电视台提出的引证商标一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以及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遂作出判决:驳回河南广播电视台起诉。
此后,河南广播电视台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由文字“梨園春”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梨園春”与引证商标一“梨园春”一致,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共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另外,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河南广播电视台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