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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即墨法院通报一起关于“稻花香”的知识产权裁判案件。据悉,该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大米制造商,原告福州米厂系第1298859号商标“稻花香DAOHUAXIANG”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系第926034号商标“茅贡”的商标权人,但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稻花香米”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即墨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稻花香”标识位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正面中间位置,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该标识与原告第1298859号商标“稻花香DAOHUAXIANG”近似,易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所生产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因此该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同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无可厚非。然而,同行之间不应该使用与其他企业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即墨法院认为,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虽然在其包装袋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其在大米包装上突出涉案商标作为商品包装,且“稻花香”也不是大米的通用名称,足以使公众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福州米厂的商品产生联系。提醒各企业在使用商标标识时一定要遵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自己的商标。

  相关链接近年来,福州米厂因为所拥有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了多起诉讼,地点包括福建、湖南、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省市。“稻花香”商标被擅用,福州米厂各地维权。福州米厂诉讼维权***为***的案例,是在2014年。当时,福州米厂将黑龙江省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泰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称其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大米,侵害了“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福泰公司使用了与“稻花香”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认定,“稻花香”是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福州米厂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再审阶段,争议的焦点便集中于“稻花香”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五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从2009年起推广“五优稻4号品种”,该品种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因此,五常公司主张“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对此,***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虽然在五常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大众普遍认为“稻花香”指代的是一类稻米品种,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全国人民将这个名称视为某种特定稻种的代号。历经三年司法长跑,2017年该案审理终结,福州米厂赢得了官司。而该案也入选2017年“中国***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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