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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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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欧盟专利局公布了一项新的裁决,驳回了全世界***宗人工智能(AI)“***”提交的两项专利申请,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这两项专利申请,一项是饮料固定器,另一项是某信号设备,***是一种名为DABUS的AI,其全称是“用于自主引导统一感知的设备”。DABUS当然不会自己提交专利申请,这两项申请是由英国的研究人员代表AI提出的。

  不仅仅在欧盟,这些研究人员还在美国、英国、德国和以色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更多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他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有的专利申请制度已经过时,无法保护人工智能或机器的创造性发明。同时,他们还提出,应该将AI是实际***,可以将AI的人类所有者视为授权专利的受让人。

  英国知识产权局也就此作出了回应,他们不会承认人工智能系统DABUS是发明家,它是机器而不是人,因此不接受专利申请。英国知识产权局还表示:

  人工智能机器创造的发明在未来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专利制度应该如何或者是否应该应对这些发明,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问题。对这一点进行更广泛的辩论是正确的,对法律的任何修改都应在这一辩论的背景下加以考虑,但是不能把一些发明强加给现有的专利体系。

  欧盟专利局驳回DABUS专利申请的理由与之相同。

 

  技术的发展带来时代的更新,人工智能已经进驻各个领域,参与到越来越多的创造性活动中。除了发明专利,人工智能是否拥有著作权也久经争议。

  A公司采用AI系统,自动生成了可视化研究报告,并配以文字说明发布了分析报告,而B公司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擅自发布了该报告。

  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将B公司告上法院。2019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AI自动生成,不构成图形作品,A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还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所以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

  但就在近期,腾讯公司状告某平台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写的文章,侵犯著作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性,且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有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人工智能是人的身体和大脑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利用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并无不同。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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