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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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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亚运知识产权保护新闻通报会在杭州召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版权)联合介绍亚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发布了杭州市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随着杭州亚运会日益临近,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一直以来,杭州高度重视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亚运会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杭州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此外,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制定了《杭州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对已申请注册的亚运会中英文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等特殊标志、专利、著作权、域名等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同时,根据《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强对亚奥理事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与杭州亚运会有关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等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一体化保护。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制作了《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手册》,加强对基层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通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特许生产企业、特许零售企业、赞助企业规范使用特殊标志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加强对赛事场馆、网络平台、专业市场、商业街区、运动场所、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等场所开展重点检查。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杭州数智网监等数字化应用,以广播、电视、网站、社交平台、自媒体账号为对象,杭州加强线上知识产权网络监测,今年以来共采集亚运相关商品信息2.1万条次,其中涉嫌违法线索65条次。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赛前、赛时、赛后的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保护行动方案落实落地。明确赛时重点保障任务,深入亚运场馆、专业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严格监管,建立赛时知识产权现场投诉处置人员队伍和处置机制,对亚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零容忍”。

附:

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杭州市公安局查处杭州某文具公司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案

2023年3月28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将杭州某文具公司涉嫌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3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和桐庐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对当事人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案开展集中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2个,现场查获印有亚运吉祥物、会徽潮涌等图案的中性笔40000余支、盲盒包装30000余件、外包装1000余件,涉案价值15万余元。经查明,自2022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未经2022年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以涉案杭州某文具有限公司名义擅自生产、销售型号为CW879(无挂件)、CW893(有挂件)两款中性笔盲盒产品90000余件,已销售60000件左右,价值10万余元,两款产品外包装、盲盒包装、笔身贴膜、CW893产品配套挂件等均印有亚运吉祥物、会徽潮涌图案等亚运特殊标志。目前,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羽绒公司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杭州某羽绒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某电商平台的商家页面发布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标志及“已被列入2022年杭州亚运会供应商”的文字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扩宽销售渠道,在某电商平台的商家页面宣传其“已被列入2022年杭州亚运会供应商”,并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会徽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推广。该公司并非杭州亚运会赞助企业,其利用亚运会会徽宣传自身为“2022年杭州亚运会供应商”的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杭州亚运会赞助企业。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商家页面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图形,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商家页面发布含有“已被列入2022年杭州亚运会供应商”的文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6848元。

案例3: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2年6月8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某小区出入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处小区护栏广告牌上显示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标志、“相约亚运 相约杭州”杭州某传媒公司品牌标识和公司联系电话。经查明,该广告由杭州某传媒公司制作投放,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杭州亚组委的许可,该广告位未达成出租,无违法所得。上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其广告位招租活动,构成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4: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投资发展公司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3年3月13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某户外灯箱进行检查,发现杭州某投资发展公司在户外灯箱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与杭州亚运会会徽及会徽主体轮廓高度相似的图形。经查明,2022年9月,当事人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擅自将灯箱中的广告更换为包含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的内容进行宣传。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5: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茶叶经营部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3年4月25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杭州某茶叶经营部内存放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近似图案的包装封签。经查明,该经营部日常从事为他人包装茶叶的业务。其通过邮寄购买300张(每张24个封签)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近似图案的包装封签在店内用于包装茶叶,至案发时止共计使用封签63个。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6: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2年6月10日,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某儿童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亚运会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儿童才艺培训机构,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司的日常宣传活动文章。其中“2022,接力亚运!****实践研学活动”一文和“春暖花开,一起为2022杭州亚运会加油吧!”一文在介绍该公司主办的研学活动中,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使用了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等亚运会特殊标志。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案例7: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网店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3年3月31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中发现某服饰公司在**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其中一款商品页面写有“杭州亚运会印花短袖t恤男夏季棉质透气速干运动宽松体恤舒适”“亚运会主题印花”等文字宣传内容。经查明,“杭州亚运会”文字是属于杭州亚组委申请的特殊标志。当事人在网店使用杭州亚运会文字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8: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广告工作室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3年6月8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商业城外墙的招租广告含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莲莲、琮琮、杭州亚运会口号“Heart to Heart,@Future 心心相融@未来”,以及“招租热线:****”等内容。经查明,该外墙广告位由杭州某广告工作室租用,该广告由该广告工作室制作并发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杭州亚组委的许可使用上述特殊标志。富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商业性广告中使用亚运会特殊标志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9: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食品厂亚运会特殊标志侵权案

2023年6月8日,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建筑物外墙上悬挂的广告牌内容包含2022年杭州亚运会会徽、2022年杭州亚运会吉祥物、“**炒货厂 联系电话******”的字样。经查明,该广告牌所有人为杭州某食品厂,其在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告牌上使用了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和亚运会吉祥物形象。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构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10: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亚组委诉杭州某置业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3月17日,杭州亚组委在百度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首条搜索结果为一则楼盘广告“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系由楼盘开发商杭州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委托营销服务商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发布。上述两公司明知楼盘与杭州亚运会无关,在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作为搜索关键词。此前,杭州某置业公司也曾在发布广告中使用亚运会吉祥物图片,当时已向杭州亚组委出具《承诺书》,保证杜绝此类情况发生。杭州亚组委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150万元。经法院裁判认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使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本案中,杭州亚组委享有“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置业公司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楼盘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已构成对杭州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楼盘广告链接,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置业公司作为广告的使用者、受益者存在重复侵权,其作为房产开发公司,有理由相信广告产生的推动效应较为明显,其侵权时间较短、链接点击次数较少,但系经杭州亚组委交涉后停止侵权。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营销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杭州亚组委的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置业公司赔偿杭州亚组委损失(含合理费用)90万元;网络科技公司在6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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